解決物管“頑疾”須落實“共管權利”□王則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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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則楚
  報載,廣州市日前正式出台《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在5月1日實施,對一些物業管理方面的細節問題有了明確規定,包括“小區物管費調價須過半業主同意”、“選出委員滿五人即可成立業委會”等。
  其實,之所以有物業管理,是因為存在共有物業。《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這才有了物業管理。因此,明確登記確認共有物權是物業管理的基礎,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共同管理共有物業的根本。
  根據《物權法》等上位法的規定,結合廣州物業管理的實際,制定實施《辦法》的立法核心就是保證業主對共有物業的自我管理權。維護廣大業主合法權益,把《物權法》賦予業主共同管理共有物業的權利落實好,規範引導物業管理在尊重物權的民主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才是《辦法》所體現的法治精神。
  這次出台的《辦法》尊重業主自我管理權利,採取具體措施增強業主對小區公共事務的參與意識,建立了業主自我管理的激勵和引導機制;合理定位政府介入時機,在業主自我管理機制失效,無法正常發揮作用時,由政府部門適時介入,指導和協助業主實現自我管理;明確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加大法律監督力度,為業主自我管理創造良好外部發展環境,這些都值得充分肯定。
  《辦法》明確,“新建物業出售時,建設單位應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公告全體業主”,其明示或者公告的內容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部分、共用場地和綠地等信息。這無疑是開全國先河之舉,但願能夠在所有物業管理區域得到落實。
  落實好《辦法》,關鍵是政府要真心實意支持業主對共有物業的自我管理,支持業主成立業主大會及其業主委員會,而不是葉公好龍,總是對業主委員會不放心,千方百計想將業主委員會控制在自己手裡。例如,物管費調價須業主“雙過半”通過——為什麼不去召開業主大會而搞一個業主大會以外的“雙過半”峙祿故嵌暈頤巧縝忝裰髯災沃貧鵲慕⒑屯晟潑揮行判陌桑�
  總而言之,只有把《物權法》賦予業主的共有物業共同管理的權利落實好,才能把握住《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根本要求,才能有望解決一系列物管方面的“頑疾”。
  (作者是廣東省政府參事)
  (原標題:解決物管“頑疾”須落實“共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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