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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自11月1日起,住建部等十部門嚴禁在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以自建、租賃、承包、轉讓、出借、抵押、買斷、合資、合作等形式設立私人會所。所涉私人會所,是指改變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屬性設立的高檔餐飲、休閑、健身、美容、娛樂、住宿、接待等場所。
  點評:歷史建築、公園等屬於公共資源,原該為公眾所用。但現實中,一些公共資源卻被用於滿足少數人的需要,侵害了社會公眾利益。這種變公為私的現象有兩類表現,或公共資源只對少數人開放甚至只由個別人占用,如某著名公園的湖心島曾被出租給某演員居住;或公共資源被用於經營性活動,即藉此這種形式公共資源的管理者化公為私,將經營所得用於小集體利益。
  十部門明確規定把私人會所從歷史建築、公園等公共資源中清理出去,是值得肯定的,這將有利於促進公共資源真正為公眾所用,服務於公眾需要,維護公共利益。需要註意的是,在建設法治國家的背景下,公共資源的所有權與使用權都應該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不論以何種形式侵占公共資源危害公共利益都是違法的,都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形下,通過行政部門規章維護公共利益是可行與必要的,但從長遠來看,還應通過法治途徑,完善相關立法,建立公共資源的保護與利用機制,並嚴格執行這些法律,真正實現公共資源的公有公用。
  (原標題:用法律確保古建公園公有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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